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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直销产生的不良后果

作者:上海广告片公司   来源:http://www.stonecm.com   时间:2010年09月19日

 事实上,电视直销也是一种销售手段,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除了电视广告,还有产品本身。因此,要终结电视直销在消费者心中的负面形象,仅仅依靠禁止播放特定内容的广告,似乎还远远不够。

直销产品广告设定的目标人群主要是空闲时间较多的妇女和老人。由于收视人群的特殊性,直销产品只需花不太高的成本就能实现高频率视觉轰炸,在短时间内塑造产品的影响力。换句话说,这些产品利润空间很大。有业内人员透露,部分“吃不好也吃不死”的保健品,利润空间超过10倍,一旦消费者对产品效果产生疑问,销售者往往以个体差异、环境不同等理由轻松搪塞。

正因为如此,电视直销广告的真实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怀疑。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,近期对30个主要电视频道进行的电视广告集中检查中发现,虚假违法电视直销广告占违法广告总数的61%

可是,如果将监督的焦点仅放在广告播放上,并不能完全阻止名不副实的电视直销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,因为那些产品之所以能冠冕堂皇地出现在电视屏幕上,是靠着有超高技巧的“造星”策划者———直销企业。因此,要规范电视直销广告,就必须先规范这些直销企业。

有关专家提出,电视直销企业数量众多、素质参差不齐,监管部门很难对每种产品实施有效监管。在这种情况下,不妨利用“黑名单”这一社会监督方式来约束企业行为。有关中介机构可收集消费者和媒体的投诉报道,将那些常常销售名不副实产品的直销企业列入“黑名单”,从而提醒消费者谨慎对待其推荐的任何产品。这样,不仅能够方便消费者在选购时按图索骥,也能防止企业利用“防水舱”的形式继续发布不实广告。

此外,除了直销企业,承担“造星”职责的形象代言人似乎也该承担“连坐”责任。不少直销企业正是利用代言人在公众中的影响力,将一些名不副实的产品包装成“明星认可”的产品推销给消费者。在这一过程中,如果代言人对产品不加辨别就“以身相许”,客观上也造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,理应受到制裁。

也就是说,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,一旦查出不实,就要处以重罚。例如,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因替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,因为他夸大了产品功效。

据悉,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暂时没有追究代言广告名人的条款,但明确规定了以名人或患者亲身经历进行宣传的均属虚假广告。

其实,除了广告误导、欺骗消费者,有关电视直销投诉率居高不下的另一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售后服务。消费者发现产品不符合广告宣传想退货时,会遭遇重重阻力,甚至找不到销售者。业内人士透露,在电视直销行业中,能够履行“三包”规定的销售商并不多,而更多的销售商想的是如何规避法律。

目前,“订销两张皮”的现象在电视直销行业较为普遍。比如某产品订购电话是上海的,收据上的公司名称却是北京的,销售主体不一致,使得消费者难以判断谁是真正的责任方。加上两者所在地不同,就会使有关部门在调查时受到管辖权限制,难以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。

此外,按照相关法律,消费者获得赔偿还须具备相应的证据,例如广告作出类似“无效退款”的承诺或产品遭到行政机关处罚。但现在不少直销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只强调产品的功能,却回避售后服务,这也为消费者取证增加了难度。

要杜绝电视直销产生的种种不良后果,必须从法律上为消费者提供维权的武器。在欧美国家,电视直销暴利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欺诈行为几乎不存在,因为这些行为都遭到法律的明令禁止。例如,美国法律规定,直销交易在3天之内,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;在欧洲,消费者不需要说出任何理由,就可以在7天之内无条件退货。当消费者感到被直销企业欺骗时,相关机构还将出面免费帮助其维权。而当直销企业被发现有逃避售后服务的行为时,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重罚之下,直销企业怎敢不负责任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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